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8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2民初6971号
案号
(2020)苏0902执13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洪新支付货款95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8元,依法减半收取108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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