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3********0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05民初261号 |
案号 |
(2020)皖0405执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市国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款项10202666.67元,并支付自原告代偿之日起的罚息人民币11018880元【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6日,以后的罚息按年利率18%(日万分之五)支付至实际清偿时止】。二、被告杜萍、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被告淮南市国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款义务,向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萍、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淮南市国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孔祥顺、钱桂林、杜大林对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款项10202666.67元,各自向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五分之一的保证责任;被告孔祥顺、钱桂林、杜大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淮南市国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11四、驳回原告安徽中安巨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69.00元,由被告淮南市国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萍、孔祥顺、钱桂林、杜大林、淮南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