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3********1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田民二初字第00548号 |
案号 |
(2020)皖0403执恢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慧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借款本金488135.94元,利息80613.34元,合计568749.28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产生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随本金清偿);二、被告施慧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律师代理费17000元;三、被告孙涛、刘婧婧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中路原胜发大厦综合楼2009(2009、2010)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之和向原告折价优先抵偿;四、被告姚士保、王佩兰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建小区7-2-8室房屋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之和向原告折价优先抵偿;五、被告孙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姚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孙涛、刘婧婧、姚士保、王佩兰、姚巍在向8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已经承担部分向被告施慧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957元,由被告施慧负担,被告孙涛、刘婧婧、姚士保、王佩兰、姚巍对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