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3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502民初5057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恢6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邱磊、黄春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114366.21元及利息8457.63元(暂算至2017年9月11日),并支付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0.2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温新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8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3928元,由被告邱磊、黄春梅承担,被告温新华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8-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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