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1********06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81民初5695号 |
案号 |
(2020)苏0381执1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旭晨、沈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25日为30740.45元,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565%计算)。二、被告褚金传、沈丙良、沈丙全、徐向明对上述借款本息5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旭晨、沈凤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3元,减半收取计1341.5元,由被告庄旭晨、沈凤、褚金传、沈丙良、沈丙全、徐向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