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1********8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81民初6218号
案号
(2020)苏0381执17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洪花、郇明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1日为157350.6元,自2018年4月2日起以4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6.848%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李秋杰、郇明旺、李树忠、薛萍、张亮、钮玉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洪花、郇5明全追偿。三、驳回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2元,由张洪花、郇明全、李秋杰、郇明旺、李树忠、薛萍、张亮、钮玉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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