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2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37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26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殷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鸿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9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前3述未付加工费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殷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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