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连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1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22民初1378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18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秋菊、陈连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代偿款811111.1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7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20000元;二、被告葛静、刘桃、冯金财、李雪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4)连东商初字第00784号判决生效后,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东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3日,刘桃向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还款10万元,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条。今收到刘桃替李秋菊担保而承担的还款壹拾万元。我公司放弃要求因刘桃上述担保行为而产生的其他所有责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收条、(2014)连东商初字第00784号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李秋菊、陈连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5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作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担保借款,其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李秋菊、陈连军偿还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秋菊、陈连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桃返还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按照本金10万元,年利率6%,自2018年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10元,共计2610元,由被告李秋菊、陈连军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李秋菊、陈连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30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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