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5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3民初507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1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严锋、王其华于本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代张盼盼向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9年7月31日,利息为35914.51元,从2019年8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13.83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计1209元,由被告严锋、王其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4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