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华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5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3民初504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1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华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9月20日,利息为9462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33%计算);二、被告邱兆鹏对被告孙华兵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兆鹏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孙华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被告孙华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