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1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3民初4733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建国、高学华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5.088%计算,从2013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5.088%的1.5倍计算,扣减已付利息26714.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红明、孙标、宋志贤、高飞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顾建国、高学华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建国、高学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