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4********2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7080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1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原告已领取10000元,由原告自行前往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事故处理中队结算领取剩余的5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第三人丹阳市人民医院433.50元(由第三人自行前往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事故处理中队结算领取)。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016.50元(由第三人自行前往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事故处理中队结算领取)。四、被告谭虎、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五、被告谭龙、谭虎、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50416.41元(此项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六、被告谭龙、谭虎、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丹阳市人民医院4078.50元。七、被告谭龙、谭虎、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款9565.40元。八、被告丰国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九、被告丰国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3035.59元(此项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十、被告丰国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丹阳市人民医院1747.93元。十一、被告丰国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款4099.46元。十二、驳回原告眭建玉、眭建平、眭建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8元,财产保全费2068元(含诉前保全费2020元),合计4016元,由被告谭龙、谭虎、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811元,被告丰国生负担1205元;第三人丹阳市人民医院交纳诉讼费50元,由谭龙、谭虎、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5元,丰国生负担15元;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交纳诉讼费167元,由被告谭龙、谭虎、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7元,丰国生负担50元(以上已交纳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各预交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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