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3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2524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锦富达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逾期利息、复利(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2.6%计算),代理费用61500元。二、被告江苏荣光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市金富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钱法娣、傅俊、傅佳丽、唐恩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可就被告钱法娣、8傅俊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常房权证字第00244701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315.25万元数额内就第一项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可就被告钱法娣、傅俊享有的权利证号为常国用(2008)第026960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151500元数额内就第一项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被告丹阳市锦富达漆业有限公司、丹阳市金富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江苏荣光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法娣、傅俊、傅佳丽、唐恩德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