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3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2524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恢6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锦富达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逾期利息、复利(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2.6%计算),代理费用61500元。二、被告江苏荣光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市金富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钱法娣、傅俊、傅佳丽、唐恩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可就被告钱法娣、8傅俊所有的产权证号为常房权证字第00244701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315.25万元数额内就第一项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可就被告钱法娣、傅俊享有的权利证号为常国用(2008)第026960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151500元数额内就第一项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被告丹阳市锦富达漆业有限公司、丹阳市金富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江苏荣光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法娣、傅俊、傅佳丽、唐恩德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