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0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2037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4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336210元及利息127090.83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并按年利率9.36%支付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何小燕对被告余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5元,由被告余亮、何小燕负担(此-5-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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