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春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5********0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9300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1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春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借款本金217469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3日的利息为89109.6元;自2019年127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27%标准计算);二、被告刘春华、张思文、陆继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9元,减半收取计6235元,由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