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伟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67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1952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3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建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承担借款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丹阳市卡福瑞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通运五金有限公司、陆蓉美、陈庆峰、贾伟清对被告吴建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吴建兵、丹阳市卡福瑞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通运五金有限公司、陆蓉美、陈庆峰、贾伟清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时间 |
2017-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