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7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虹民初字第00803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戴建华、常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和龙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戴建华、常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收款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编码:11200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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