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5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11民初798号
案号
(2016)苏1311执2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广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给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1、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2、以7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3、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二、被告汤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汤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广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98元,减半收取3549元,保全费2453元,合计6002元,由被告宿迁广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汤浩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98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7-01
发布时间
2017-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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