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3********3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986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8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被告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鹤明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数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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