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2********3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宁商初字第00487号 |
案号 |
(2016)苏0115执4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4810079.84元。二、被告江苏金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810079.8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算)及律师代理费158500元。三、被告江苏赛克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三盟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季晨、戚源、朱睿、蔡天舒对被告江苏金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晓敏抵押的坐落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汽车站对面的七套房产(注:产权证号为雨转字第238011号及雨转字第23801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雨国用2008第02664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6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2760元,由被告方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一并加付该垫款);鉴定费30960元由原告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27 |
发布时间 |
2017-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