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郁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1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3民初12511号 |
案号 |
(2019)苏0583执恢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郁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龚寒生借款本金430000元。二.被告郁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骆芳松借款本金365000元。三.被告沭阳豪星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郁建华的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龚寒生、骆芳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1750元,保全费449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6935元,由被告郁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