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1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0民初1569号
案号
(2020)苏0830执9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志战、宋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12日利息45224.40元;2019年3月1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单志本、单飞、丁勇、边杰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单志战、宋华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取2489元,由被告单志战、宋华、单志本、单飞、丁勇、边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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