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1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5民初866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18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美江、龚兰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及利息69262.81元(计算至2019年1月9日止),合计969262.81元;并承担借款本金90万元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9.8%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彭海洪、陈乃浩、陈勇对上述第一项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493元,减半收取6746.5元,由被告钱美江、龚兰梅、彭海洪、陈乃浩、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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