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费敏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2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刑初744号 |
案号 |
(2019)苏0581执7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费敏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33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胡佳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31年3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朱万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9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杨春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岳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被告人王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七、被告人邵益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八、被告人姬成松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九、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苏e1v57n汽车、苏e800ql汽车,由该局分别发还被害人沈刚、周文斌;暂扣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78078.6元,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费敏勇、胡佳鸣、朱万荣、杨春东、岳鹏、王利、邵益虎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长棍、臂力器、弓弩等作案工具,由该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