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2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3民初4852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19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杰偿还原告郑安军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何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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