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5********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06民初83号 |
案号 |
(2017)苏0706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市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明亮款项75653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利息自2015年10月31日起计算,剩余55653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5日日起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朱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保全费770元,合计2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今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朱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