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1********0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81民初5072号 |
案号 |
(2020)苏0381执2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宇、李欣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3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为38299.79元,以后利息已593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周辉、纪元礼、陆刚金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辉、纪元礼、陆刚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5款人即被告王宇、李欣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计1328元,由被告王宇、李欣花、周辉、纪元礼、陆刚金负担(原告已预交,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