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巩东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6********03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81民初4096号 |
案号 |
(2020)苏0381执2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志海、巩东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754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8日为66376.8元,以后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纪以浩、胡振亚、王满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纪以浩、胡振亚、王满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志海、巩东丽追偿;三、若被告赵志海、巩东丽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期限履行债务,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新沂市草桥镇新开街北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29996,他项权证号:新房他证新沂字第019192号)在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6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8元,减半收取计3004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