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明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3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4民初5532号 |
案号 |
(2020)苏0724执1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明亮、武卫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屮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人民币47111.92元及利息(逾期以47111.9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6875%从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屮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行对被告顾明亮提供的苏gxs777轿车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元,由被告顾明亮、武卫芹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