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02********33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02民初3544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1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项55711.5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55711.5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和律师费2500元。二、被告李树凤对第一条所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68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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