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30********4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1民初6814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24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董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通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周通华,开户行:交通银行常熟分行,账号:62226001400189973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76元,由被告董纪军负担。其中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董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周通华(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周通华,开户行:交通银行常熟分行,账号:6222600140018997322);诉讼费176元,由被告董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92505663)。原告周通华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176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4起十五日内予以退还,并直接退还至原告周通华指定账户(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周通华,开户行:交通银行常熟分行,账号:622260014001899732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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