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3********8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4刑初397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1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娜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许奕丹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进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娜、许奕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7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