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02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3875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25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红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6%,自2015年7月26日计算至2016年7月10日止)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4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51%,自2016年7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霍会苹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红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红英、霍会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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