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0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刑初563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4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叶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32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印佟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31年1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季明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四、被告人丁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已扣除已被刑事拘留的30日)。五、公安机关未扣押的赃款人民币755.7万元,在查明被告人97叶剑、印佟良、季明晨财产下落后予以追缴;连同被告人季明晨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3万元、被告人丁岗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8万元(均暂存泰兴市公安局),一并发还给受害单位南京瑞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手机8部、账册59本(暂存泰兴市公安局),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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