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4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3民初3113号
案号
(2020)苏0113执恢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碧桂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丁阳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827.59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负担120元。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4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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