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3********1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3民初5318号
案号
(2020)苏1183执7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78000元,并支付借款期内利息72278.66元。二、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其中:本金5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7875%上浮50%即按年率13.1813%计算;本金98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7875%上浮50%即按年率13.1813%计算;本金5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0475%上浮50%即按年利率12.0713%计算;本金169.8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2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0475%上浮50%即按年利率12.0713%计算)。三、被告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王道鹏、朱明霞对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债务中的借款本金3678000元、借款期内利息71170.82元以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5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7875%上浮50%即按年率13.1813%计算;本金98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0475%上浮50%即按年率12.0713%计算;本金5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0475%上浮50%即按年利率12.0713%计算;本金169.8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2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0475%上浮50%即按年利率12.0713%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道鹏、朱明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朱强、胡蓉对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债务,在最高额4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强、胡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业强脚手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1636元,由被告业强公司、千帆公司、王道鹏、朱明霞、朱强、胡蓉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将案件受理费36636元退还给原告;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6636元缴纳至本院,将负担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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