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4********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5167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2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丕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mclc-2011-dy713的《融资租赁合同》所涉的租金558146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4月4日为478438.95元,2019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损失3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3040元;二、被告孙惠应对编号为mclc-2011-dy71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上述债务在61750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罗成应对编号为mclc-2011-dy71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上述债务及另外四份编号mclc-2011-dy710、mclc-2011-dy719、mclc-2012-dy763、mclc-2012-dy764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在担保限额5025707元范围承担清偿责任。13四、驳回原告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44元,由原告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918元,由被告罗成、孙丕军负担19426元,被告孙惠亦应负担其中的13582元、,三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公告费300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