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惠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36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5872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2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惠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4321132.05元并偿付相应利息(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吴惠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98145元。三、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张家港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人民西路【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19)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8211600】不动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钱琼娟、张家港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博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吴惠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94元,由被告吴惠东、钱琼娟、张家港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博远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10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