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6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5155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1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侨星洁具有限公司、江苏耀华洁具有限公司、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截至2018年10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538085.26元,本息合计11538085.26元;承担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彭勃、彭俊、瞿红、瞿国平、瞿玮、殷玉俊、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侨星洁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1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