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5********06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1419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4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爱明、王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借款本金285185.47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其中,截至2019年12月8日,两被告结欠利息861.87元、违约金1403.56元、手续费2880.11元;2019年12月9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支付);二、被告丁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健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王爱明、王春红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8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798元,由被告王爱明、王春红、丁健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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