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艳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1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22民初6082号
案号
(2019)苏0722执3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三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艳亮工程款512293.8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东执字第0312号。乔继斌共向我院履行了标的款300000元,缴纳执行费7800元。2011年3月18日,乔继斌以付款方为连云港市万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乔继斌,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收款方为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工程项目金桥家园住宅楼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243197.36元。执行过程中,我院认为该税款可以用来冲抵执行标的款。李艳亮不同意该执行方案,并申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该执行案件。2018年4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7执监字58号执行裁定,因该案长期未能执结,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2018年6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执214号执行: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东海县金桥照明电器厂、乔东亮、乔继斌存款人民币449565.8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异议人乔继斌对(2018)07执监字58号、(2018)苏07执214号执行裁定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驳回异议人乔继斌的异议请求,关于涉案工程税款可另行向李艳亮主张。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6月11日、6月19日共计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4181.25元。因原告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本院已对本案执行款予以保全,故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暂不予发放申请执行人李艳亮。另查明,东海县金桥照明电器厂投资人为乔东亮,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本院认为,经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工程总造价是含税价,原告提供的完税发票结算项目为金桥家园住宅楼,证明涉案工程已缴纳税款。李艳亮与华盛公司在本院执行的谈话中均认可己方未缴纳税款。本院认定,该税款已由原告实际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故被告华盛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上述规定,李艳亮以挂靠方式经营,又以被挂靠人华盛公司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应为纳税人。该税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李艳亮依法应予返还。被告华盛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中院的执行计算了利息,但与本案原告主张垫付的税款没有关联性,原告按中院的执行款进行主张,对高于垫付税款的部分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乔继斌、乔东亮、东海县金桥照明电器厂返款金桥家园住宅楼税款243197.36元;二、被告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乔继斌、乔东亮、东海县金桥照明电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3,保全费1991元,合计7704元,由三原告负担1335元,被告李艳亮负担636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7-23
发布时间
2019-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0722执3224号
立案日期
2019-07-23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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