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丹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1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昆商初字第0391号
案号
(2020)苏0583执恢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山强储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昆山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从2012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方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二、被告陈李飞、阮丹玲对上述昆山强储钢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0600元,原告鑫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昆山强储钢铁有限公司、陈李飞、阮丹玲负担34600元。三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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