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丹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1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昆商初字第0391号 |
案号 |
(2020)苏0583执恢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强储钢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昆山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从2012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方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二、被告陈李飞、阮丹玲对上述昆山强储钢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0600元,原告鑫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昆山强储钢铁有限公司、陈李飞、阮丹玲负担34600元。三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