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7********4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4民初782号
案号
(2020)苏1324执27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超、朱月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886.17元及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23%自2017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6日止,扣除已偿还的441.37元,尚欠2192.92元)、逾期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345%自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止;以49997.6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345%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止;以49992.6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345%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7日止;以49703.8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345%自2019年2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5日止;以49703.4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345%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7日止;以49521.79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第5页/共7页16.8345%自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12日止;以49286.17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345%自2020年2月13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止;以48886.17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345%自2020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2192.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345%自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总和,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所计算的数额为限;二、被告颜胜、颜怀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颜胜、颜怀春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颜超、朱月侠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颜超、朱月侠、颜胜、颜怀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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