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7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5003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2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海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3告王鹏下欠货款33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36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