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0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6047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2019年6月10日原告高健恒与被告王迎春、孙勇、鲍明签订的《众城生鲜经营部股东协议》;4二、被告王迎春、孙勇、鲍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高健恒返还人民币100000元。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