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玄商初字第01375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1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勇、陈亚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4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14年12月28日分别为4365.26元、82735.16元,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2.8997%计算),并赔偿律师费11520元。二、被告韩沛、张宇浩、南京越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京东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浩扬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32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3192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4 |
发布时间 |
2017-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