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6民初4713号 |
案号 |
(2017)苏0116执2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南京东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借款本金1300000元、截至2017年1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66734.76元及自2017年1月9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南京东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有权就被告南京东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60号807室房屋(宁房权证秦转字第348040号)在抵押担保的13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陈勇对被告南京东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060元,由被告南京东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时间 |
2017-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