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步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6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后民初字第01312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2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步英、张和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丰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192400元,合计2792400元;二、被告丹阳市双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左瑞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丹阳市华宝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陆昌群对上述6款项中本金100万元、利息74000元,合计107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690元,由原告丹阳市丰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102元,被告徐步英、张和春负担27588元(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由上述被告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