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邳民初字第2724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1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吕建民、刘运田、周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董雪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10月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吕建民、刘运田、周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