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昌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4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4民初4815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29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颜胜、王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11.223%计算,扣除已还利息98.69元)、罚息(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8345%计算)、复利(以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贷款期间内各结息日所欠的利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8345%自各结息日分别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总和,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所计算的数额为限;二、被告裴昌浩、颜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裴昌浩、颜凯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颜胜、王新梅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第4页/共6页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计937元,由被告颜胜、王新梅、裴昌浩、颜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